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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为何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
发布时间:2018-02-07 来源:

    已经依法公开的事项。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公开的信息不得再确定为国家秘密。这是保持国家秘密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可保性的必然要求。在此,要重点把握“依法”二字。

    首先,公开的主体要合法。公开信息的机关单位必须是产生该信息的机关单位,或者是为该信息定密的机关单位。例如,中央文件的公开只能由中央决定,机关单位未经授权,擅自在公开的文件资料、出版物、会议和新闻媒体、互联网上使用的,不属于“已依法公开的”情形。

    其次,公开的依据要合法。机关单位公开信息应当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公开或者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

最后,公开的程序要合法。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公开,特别是要在公开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没有严格履行信息公开程序,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就擅自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已经依法公开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机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当是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事项,是对公民权益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对于这些信息,不能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此外,对于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但是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解密并予以公开。

    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国家秘密必须在可控制范围内,即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三大要素之一。客观上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或者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不可能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已经不具备成为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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